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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之变”从何来?——刘三解《青铜资本》书评(一)

Editor's Note

这是读者叶大夫撰写的系列书评,内容相当精彩,故转载于此,以飨读者。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尼尼微打字机 Author Shiki

十月己酉,劾曰:女子尊择不取行钱,问辞如劾,鞫审·己未,益阳守起、丞章、史完论刑杀尊市,即弃死(尸)市。盈十日,令徒徙弃冢(冢)闲(间)。

——湖南益阳兔子山九号井秦简



一般来说,我们理解的周秦之变,是从一个较为松散的状态,走向集权的过程。而近年来一些秦代简牍的发掘,又给出不同的视角,如“钱善不善,杂实之”,“百姓用钱善恶杂之,物杆易”,加上《吕氏春秋》描述中,秦人对财富交易的推崇,似乎秦国又变成了促进商品流动、市场发展的积极因素。


更有甚者,把金融与集权,秦制与市场化、私有化联系起来。


这些结论,其实是似是而非的。


刘三解先生的新作《青铜资本》,就是对这些似是而非的现象和结论,从货币运行角度,进行深层的辨析。


被理想化的周制


谈周秦之变,不能脱离商周之变。小邦周代大邑商,对于周文明本身的建构就是一件意义非常重大的事情。


为了加强合法性,周制从祭祀到权力分配上,遵循一套通过文王受天命,殷商的统治合法性转移到姬周的叙事,后来伐纣成功的武王也加入这个叙事体系,文王、武王代表了天命的转授,以后代代周王,原则上并不具备文武二王的地位,他们的统治合法性,又是经天命转授的列祖列宗赐予而来。商周之际,“天”逐渐从涵盖天地万物的庇佑,逐渐转为对于得天命者宗族的特殊保护,所以天命观转变,本质上是宗族意识构建的强化。


周人宗族意识是前所未有的强大,如此一来,才有真正意义的宗法制。


相比之下,殷人的宗族仍处于自然状态。所谓自然状态,是指按血缘为纽带,以繁殖为主、迁徙为辅进行扩张的共同体。在血缘家庭内,按自然伦理,以父母为家长权威。包括商贾在内,所有社会团体都是自然血缘家庭的衍生品,其尊卑秩序都按血缘关系,所以社区合族而居,以宗族的考、长为尊。


随着人口增加,会不断出现有丝分裂,从旧宗分新宗。新宗相对旧宗,旧宗相对更旧的宗族,互为大小宗。这点在人类世界是普遍存在的,于是张光直认为周制宗法与殷商是有共性的。


然而,周代宗法上的大宗,并不依照氏族自然演化顺序,而是发端于立法者的礼制。

因此,立法者于周来说,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殷代周,需要周文王,周文王以前,入周原,需要古公亶父。


在周代建立以后,出现的封建构造也是前所未有的。周的封建,如《左传·桓公二年》所指,分为“天子建国”与“诸侯立家”。


天子建国,指周天子先给受封者赐姓,再授土授民,以此分封诸侯。


诸侯立家,指诸侯分封卿大夫和士,被诸侯以赐爵食禄的形式授予“氏”的称号,诸侯本身是不具备天子授土授民的权能的,所以只能以“命氏”的形式间接授予土地,因为氏族本身就是与地域捆绑的概念。


建国、立家,是按宗法形式,通过赐姓、命氏来进行的,天子可以赐姓也可以命氏,诸侯却只能命氏。


姓氏都被现代人视为自血缘顺延,与生俱来的属性,在周代并非如此,尤其是姓,是以权力分配制造血缘脉络的发明。在周以前,氏、姓的概念是一样的,周人赐姓命氏,氏上设姓,可以使异氏集团能寻出他们的共同根源,不至于随着时间推移,人群因地域流动而分化。


正所谓“周人重同姓,因此不再分封使别”。制造血缘,再以血缘纽带作为维持权力的工具,并非自然而成,乃周人立宗法的结果,甚至可以说自季历以后,文武开疆拓土,会盟四方,通过赐姓命氏,把原本连血缘纽带都不存在的势力拉入自身宗族的事,不知干了多少。



周制构建的原点


被低估的周天子


血缘共同体掺入了强大的权力构造,共同体顶层的威力就不一般了。


《礼记·玉藻》:“诸侯之于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周以前相对平等的王与诸侯关系不复存在,诸侯开始默认自己就是天子的守土之臣。


不仅如此,按宗法秩序,如《礼记·郊特牲》所言:“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


如果说对姓氏进行调整,属于亲亲原则的运用。那么尊尊原则才是周人宗法制的重点。


尊尊原则重于亲亲原则,也属周人特色。从周开始,臣要有为君斩衰的义务,子若是与所继承的父亲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服丧时对这位父亲的丧礼也必须尊于其生父,生父的丧礼降为齐衰不杖期。


亲亲和尊尊一起发力,周天子的威力就大了,西周实质上成了一个形散实不散的权力组合体。


将周代称为城邦国家、酋邦国家、分立国家、封建国家还是宗族国家,都是不准确的,李峰教授干脆新创了一个概念,称之为“亲族邑制国家”。


大大小小共同体,以邑来命名。小邑与小邑之间通过道来进行连线,“列树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就是道路宣示主权之用。不仅如此,沿途十里设庐,三十里设宿,五十里设市,作为小型的仓廪。主要是为了从小邑连到作为诸侯国都的大邑,以募集物资,大邑再连到周的王畿。


在西周国家里,诸侯分内外服,按权利顺位不同,负有不同的义务,总之,都必须缴纳一定的贡赋给周天子。具体的程序,就先在共同体聚居的邑内,完成征收,孟子说“百亩地而彻”,“百亩”现在被证实是不准确的,不过“彻”作为周人特色的宣示,全体共同体成员都负有对共同体主人缴纳的义务,这点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广大殷遗民服从于周人统治的证明,作为交换,殷遗民里的强大宗族也得以被承认为国人。


如果说亲亲、尊尊听起来太虚无缥缈,周王室还有更实质性的统御工具。


首先,周王畿不仅包括关中的宗周,还包括处于关东要冲,人力充沛,可以吸纳大量资源的成周(今洛阳一带)。西周建立之初,宗室相对于诸侯就有着绝对性的资源优势。周式封建是周王畿通过大小邑和道,层层吸收封国资源,再根据需要,把资源调配到有需求的封国。


周在中心地带的封臣,如卫、郑、召,本身就是重要的中央官僚,长期任职于王畿,便于控制,在相对边缘的鲁、晋、燕,面对数量处于压倒性优势的被统治群体,很难具备自己寻租,建立独立权力的能力,无论疆以周索、启以商政,还是疆以戎索、启以夏政,都有赖于中央赐鼎授铭,假周天子之手,重新向被统治者建立—原来殷商就已建立、被转移到周人的寻租关系。当然,实际上需要镇压的时候,也离不开周王畿的资助。


而且,周王室还有向诸侯国命卿、监国的能力。也就是说,利用资源上的绝对优势和意识上的统御地位,中央对诸侯以下更低级的在地势力,以授予卿大夫的形式进行再分封,绕开诸侯对次级势力进行再寻租,以任命直接听命于中央的官吏,还可以把诸侯原来的蛋糕做小。


通过簋铭的还原发现, 周王可直接设官于畿外诸侯国内,掌管地方军需,并率领“工吏”前往淮夷腹地征收贡赋。


而诸侯连对下层封邑的权力,即使合法,也受到周王室限制。在周制内,分封往往是寻租。诸侯对下级分封,实际上并不会加大诸侯领国的碎片化,只会加大诸侯与下级地方势力寻租的能力。


周王室限制诸侯分封寻租,绕开诸侯对次级势力分封,直接与次级势力建立寻租关系,才是对诸侯领域的分割。


如此就不难解释,姜太公明明得到了“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的征伐权,为何西周一世,齐侯连讨伐附近的莱夷,也要得到周天子授权。


连齐侯这种级别的诸侯,也不敢在周天子眼皮下欺负纪侯,否则就是周夷王抓齐哀公烹之的结局。


周天子更是可以直接利用发育得比较成熟的中央官僚制度,从职官安排上就能做到笼络较为亲近的诸侯。毫不夸张地说,诸侯对于治领的权威,在小宗内的威信,完全有赖于周王畿内朝堂供职的亲疏尊卑情况。


维持这种静态关系,周天子分封天下,就算出现诸侯离心,也是相当缓慢的。


连后世周天子尚且被低估,何况定制者武王姬发


似是而非的所有权


周制宗法不仅意味着周王室对诸侯产生巨大影响,对自身经济框架也起着支配作用,上述周天子在制度上的约束力,就是宗法支配力的具体反映。


换言之,在所有权概念即是信仰概念的周人社会,宗法框架决定了经济框架。


只有文武二王才可以完整转授天命,意味着只有他们具备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概念。


所谓周制宗法对君臣上下的约束,其本质原因并不如儒家提出的“君君臣臣”那样,君臣各守本位,而是西周的所有权,无论普通贵族、诸侯,包括中后期的周王在内,都是虚化的,真正拥有完整所有权概念的,只有文武二王。


殷人的家庭以自然血缘为纽带,由亲及疏形成社区。一般来说,按血缘分尊卑,财产分配或有不平等之分,个体有受家长或父权意志牵制之虞,却不一定导致个体权利被扼杀。但是宗法制度,尤其是尊尊大于亲亲的理念干预之后,越下层的权利发展,所受的抑制越大。


井田七十而助,爰田百亩而彻。助和彻,是离不开共同体上层权力干预的,名义上说,周制的百亩之田,取1/10上缴公有,并非说公有只占1/10,而是说共同体需要公共使用的比例,定为10%。没有纳入使用的部分,所有权依然归于共同体,共同体对于其成员掌握资源的所有权,从来都是100%。共同体成员能够持有、瓜分剩下9/10,是用以维持生计,被授予的所有权,9/10,从时间概念来说就是暂时的。


公共性在军用物资的调用上显得更为淋漓尽致。最典型就是马匹,西周前期,王室公共养马,到出征的时候,从马匹到干粮,都由王室统一分配,无需受征人员自备。


公共化过剩,而私权不足,会带来体制内部的恐惧。


比如所谓推进私有化的周制晋国作爰田。


其实,在作爰田的过程中,真正得到强化的是国家对土地的干预能力。


作爰田,从过程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士族获得土地权利,而是中央对士族通过“授田”这个过程,行使分配土地的能力,是对原有共同体土地进行再次分配,从其他成员手中攫取一部分土地使用权,重新分给士族,并非对士族私权的进一步确认,并非真正的权利下放。


原则上,作爰田追求的是“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这种美恶趋同,背后就带着极强的干预色彩。


制度上,作爰田采取定期轮换,定期重新分配,所谓士族权利表面上的扩大,无非是为了更好动员,在重新分配时给予士族更多可以支配的土地。


而概念上,王权和共同体对所有权的控制,从来没有让步,在支配能力上,比之井田更胜一筹。使得原本就不具备个体所有权的井田,进一步往个体权利虚化,上层权力干预强化的方向发展。


在耕作方面,从殷故地大量沿用了以公有分配为主的井田制,围绕井田进行耕作的农人,被进一步取消了个体产权发展的可能。


这个过程,不仅农人,包括贵族、诸侯,其权利也逐层虚化,而没有真正能永久为自己所属之权。在此种惶恐之下,放大到整个周朝,所有诸侯、封建贵族都寻求册命、申命之外,其他能巩固自己所有权的方式,于是诸侯国、封建领内部推进集权,强化本宗族、乃至自己本人权力,成为所有人的追求。


结果,哪怕宗法制度,从血缘、伦理再到生存范畴,对诸侯产生巨大的绑定,这个体系内的所有人,依然有着突破周制束缚的欲望。


“伯作鼎,子孙永享”,牵强点说,也算完整所有权归先祖的一种体现


被青铜击溃的青铜大国


突破点是周制用来塑造权力认同,常常需要的青铜。


即使强调静态的秩序,抑制商品流通,代表价值共识的物品仍不能缺失。


殷商以贝类作为交换共识,称为货贝。


把青铜作为普遍兑换共识的,是西周。


所谓国之大事,唯祀与戎,用于祭祀的青铜器本身就是权力的背书,于军事层面,青铜又是兵器的刚需。


因此,青铜作为客观物资,有其流通的客观基础。


西周的青铜器主要从辽西、河北、中条山、江西、皖南、鄂东、成都平原一带开采引入,来源地以中原边缘地区和周边为主。这些铜矿、锡矿,不仅远离西周王畿,也在西周主要的封国控制范围之外,对于灭商之初,自保尚勉为其难的诸侯国来说,更莫谈征服矿地了。  


这样,就需要周王室频繁节制诸侯征伐四夷,汲取青铜,是有利于周王室权力扩张的,所以青铜得以以流通形式见容于周制。


流通的信用凭证是货币的基础属性,最早的信用凭证往往依靠信仰加持,既然青铜同时具有信仰属性和流通属性,就算不被早期的西周视为货币,其转变为货币的基础条件已然具备。


不过,流通的青铜容身于周制,并不代表完全受制于周制的权力。


西周中期,周王室频频出兵汉水中游和淮河中下游,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更远处的皖南和鄂东铜矿。  


江淮地区的铜矿质量较好,哪怕周室和晋国共同控制山西西南中条山一带的铜矿,依然在铸造青铜器时大量使用南方铜矿。


周代另一个作为货币流通的是麻布。纺织品作为商周时代相对稀缺的资源,需要交换。因而麻布具备交易媒介的作用。


西周春秋之间,地域流通以麻布为主,合法性质的青铜和非法的货贝共同作为财富衡量尺度,随着青铜产量增多,水路发展,货币供给量的增加出现了质变的效果,冲击着周制原有的交易体系,使得财富尺度发生重置。


边远诸侯国可以支配青铜,获取青铜流入途径的能力越强,绕开周室自行寻租的能力就越强。于是,靠近铜矿地,鱼盐地的晋齐,取代西周的鲁卫,成为春秋的一等大国,资源产地的决定作用突破了周王畿权力分配的决定作用,带来诸侯国对周制的突破。


理论上,这应该是一个良性变化的过程,为何又出现比周制更为极端的秦制?



青铜能载周,亦能覆周


从周如何及秦


西周王室的权力虽然被冲冲散了,周制的权力逻辑却仍然在起效。


首先是周制共同体的束缚力,周制共同体的束缚力,与井田、爰田体现的所有权虚化,是一体的。


共同劳作,固然有耕作技术落后的客观条件,但长时间把一群人维持在一地,执行落后条件才必须的制度,就不仅仅是技术落后。虚化所有权,生活所需所求,只能求于共同体,共同体成员才甘心为专制的共同体效力。


《周礼.大司徒》中记载: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这是看上去很温情的互助共同体结构。


不过这层温情背后,还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假如迁徙,“则为之旌节而行之”,无节则囚。


都说共同体瓦解,编户齐民制造原子化个体,其实周制共同体的强制力,就是编户齐民的源头。


比闾制度极端化,就会出现什伍连坐。


历史上的秦国并非完全原子化的社会。


秦国是存在家庭关系纽带的。秦国本来就“父子无别,同室而居”,所以“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并无难度。黔首百姓们像西周时那样聚居在一起,土地也像从前一样,为政权所有的,按家庭为单位,分户在单位土地上进行生产。


所谓军功爵,是针对XXX进行的授田,在得到授田之后耕作一段期限后交还,内核继承东边周制三晋发展而来的爰田制,产权进一步虚化。


不过,秦制之恶,不仅仅是对周晋恶俗的继承,实质是早就有权力基础,引入周晋的制度,只是为权力形成以后搭建框架所用。


秦国地处西陲,与戎狄同俗,虽然有自然的血缘纽带,但伦理支撑不足。这种落后,假如遇上了强大的权力设计,非但不会因为缺乏伦理规训而更自由,还会变本加厉的严酷。所以尽管秦国行郡县制、编户齐民之类改革,比六国的时间晚,却更彻底,更突破底线,更失去与社会协调的可能。


因此秦制基层是周制共同体的极端化。


西周灭亡以后,货币流通加大是客观存在的趋势,货币与原本就存在弊端的周制共同体相结合,是关中地区走入秦制的动力。


为什么市场和商业不能改造共同体,反而使原来的共同体更为极端?是市场化、货币化的必然吗?


是周制的另一个特征,所有权虚化起效的结果。


在所有权虚化的前提下,宗法制度里尊尊概念对社会的干预,又前所未有的强大,是非常适合上层对所有共同体以及共同体之间的一切联系活动进行切割的。


秦制的根源不是变法,是老秦人和西周的基因


同时尊尊-亲亲的体系,本来也支持切割社会。


西周时代按内外服,自王畿之内而外,层层分邑,理论上越靠近甸服(王畿),邑就越大,道就越通畅。所呈现出来的,就是越向心的邑,邑内的交易越繁荣,反之则越萧条。点(邑)和线(道)都为向心化服务的结果,是中心权力可以凭借掌握足够优势数量的物资,对货币体系进行强大的干预,从自行定价,到切割货币流通的渠道。


如果说来自边远地区的青铜流通,间接促使诸侯国从周制离心,流入关中的青铜和黄金,则反过来加强秦国权力的向心化,开始对社会的新一轮切割。秦国取巴蜀,就不会因为手里得到足够的黄金,拥有前人未有的货币流通,逐渐为社会影响。相反,黄金和青铜货币,正是秦制作恶的工具。


秦国虽然与毗邻的楚国一样,将黄金视为珍宝,在交易中赋予昂贵的定价。然而在秦国,普通人并不具备持有黄金的能力,不仅民众,连县级官府都只能从“罚”或者“赎”之中获取少量黄金。


征服巴蜀获得的大量黄金到哪里了呢?


按照金布律的规定,民间对官府,基本上只存在黄金的上缴,官府对官府,黄金交易也是局限的。实际上只有秦王对贵族进行赏赐,或上层之间互相交易时,黄金才体现仅存的流通作用。而这些为数不多的交易场合,往往只在大都城指定场所进行,进一步加剧周秦制度中的“贸易分层”现象。


直到汉朝,理论上应该比秦律宽松的年代,仍以关中关东为界,关内明令“禁毋出黄金”,只允许黄金流入,而禁止流出,实行高度的垄断政策。


秦国获得了大量黄金之后,自身还发行了大量行钱,称为秦半两。秦半两是纯粹意义上,秦国朝廷根据采买物资的需求,按自身权力自行定价的交易工具。


因而实际流通能力有限,哪怕秦国刻意要求择行钱,还对交易行为进行管制,秦半两依然不能完全占据秦国市场,流通领域内依然存在六国货币。


西周的麻布也继续作为货币存在于流通领域。


其原因,就在于真正具备普世流通价值的黄金,放到整个市面上数量太少,在秦国宫廷有意垄断黄金,秦半两也缺乏流通力,进一步放大了流通品稀缺的效应。为了填充进行黄金,缺乏价值共识基准,也不适合长途运输和长时间保存的布匹,在秦人有意对其进行定价和政策扶持之下,长时间作为货币保留在秦国境内。


由此可见,秦国币制根本不是不同品位币种在流通上进行相互功能填充的产物,秦制中所谓金铜布三币并行,根本不是市场发展,货币多元化的体现,而是秦人为了最大化攫取黄金的利益,对铜布进行工具化定位的结果。


其实关东六国,尽管也存在对货币强大的意志干预,但哪怕比秦国更尊重市场规律一点,麻布也逐渐被市场抛弃,在这些国家,是相对更符合交换价值的铜钱,进行市场供给,填充黄金不足,满足交易需求,而不是麻布。


秦国继承西周,在都邑内交易繁荣,无非是秦国不遵守市场规律,利用权力意志人为制定麻布、铜钱价格,来最大化攫取黄金,乃至粮食等资源的结果,交通枢纽以下,次级和更次级小邑的商业,几近萧条。这就是分割货币之后造成的市场分裂。


秦国将市场分割为两个部分,一为王畿和大都邑内的大型市集,按政策规定,聚集商贾,在官府监视下进行交易,此所谓秦国对商业的保护。二为各县内的小型市场。加上黄金也只流通于上层,下层以行钱、行布交易为主,钱、布之间,又以钱为一般交割凭证,布为民间对官府指定的交易凭证,本来交易环境已被人为分割,连作为交易凭证的货币也被分割至此。


因此秦制最内层的机制是切割,不是集权。


在商鞅的改造下,西周原本由族长主导的共同体生产,改为官吏包办。


之所以流官能从具有天然血缘权威的族长手里接过权力,就在于秦人的货币流通相对西周时期的关中要发达。


就这样,从货币开始,将不同品位的货币进行功能切割,进而对货币在市场的角色切割,再进而对交易市场进行不同层面的切割,最后对人进行角色切割。


正是在层层切割下,从货币到人,都失去了自然发展下应有的完整功能,只能在权力搭建的“体系恶”里,成为随波逐流的工具,才出现上层权力对共同体和个人的各种干预、改造,大小共同体之辩,往往是最后浮现出水面的症状。而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


对社会切割得越粗暴,干预社会的权力就越纯粹。所谓伴随秦制建立的市场化、私有化,无不是权力意志支配下,秦制为了适应新的流通环境,所制造的幻觉。


纯粹的秦制无公域,不意味着秦国政权是小政府,相反,是权责极度倒置之后出现极大政府的反映。


发展到这种形态,不仅是君权无约束的作用了,而是整个秦国体系的经济运行,不允许秦政权在极大攫取和极小支出上让步。


之所以认为秦国的“货币化”似是而非,根本原因在于所有权虚化、切割社会,跟货币流通是对立的。


理论上货币流通范围越大,流通能力越强,所需要认同的人群就越多,越具有共识意义。主权货币是政权发行货币的信用体现,虽然附有权力意志,但也必须同时兼有能够产生共识的信用。


所以权力核心或许不会扩容,但是权力支撑的体制一定要扩容,为了适应社会变化,也为了自身生存。


然而,纯粹的秦国制度,权力是靠切割社会上抬的,社会被权力切割,身份就以异常扭曲的方式来强化。比如实际上是国家政权在主导分配的授田,被授予者却以为得到对田地更多的私有支配权的秦制“私有化”。


越要如此制造身份,就越需要攫取钱币和物资,作为制造身份的成本。


这对于原本依靠信仰、血缘和伦理制造身份差异的周制,并不是刚需。对于被相对自然的货币交易改造过的关东周制诸侯国,制造身份这点需求,本身就没那么迫切。


秦国权力在市场上,对货币的攫取极为贪婪,而支出却非常吝啬,拥有着最大的权力,却行使最小的公共责任。


秦国对社会的攫取,除了继承自先秦军赋的口赋(实物征收),便是货币收入。


货币收入既包括从基层百姓头上征取,也包括从自身控制的官营产业产出。


刑徒,就是为官营产业进行生产的。


从王室收入的角度来说,秦钱分禁钱和不禁钱。


“禁钱”,即王室辖内山川林泽提供的原材料和附带手工业产出,在市面上换来的回报收入,其产业运转有赖于刑徒们劳作;“不禁钱”,就是刑徒们完成任务积累的收入,又称“赎刑钱”“赀罚钱”,在秦国为权力意志扭曲的逐利思想推动下,逐利所追逐的不再是私有产权,而是个体在秦制内的身份和身份带来的收益。


所以秦国百姓会自降身份,从百姓变为刑徒,因为刑徒能从官府手里,得到比种田更多的收入,再靠这些收入把自己原来的百姓身份赎回来。


即使有不认可、不服从这套价值基准和身份识别的人,其下场,也与“不择行钱,弃于市”的妇人无异。


何况秦律绵密,本来就有大量罚没的条例,以入罪强迫百姓沦为刑徒,变成秦制生产货币、使用货币的工具,原本就是制定绵密秦律的一个意图。


因此,秦制之恶,不在于其身份制,等级制,在于其多次干预、切割原有秩序之后,身份等级与收益,也是任凭权力意志所为。


倘若,身份越高收益越大,何来百姓纷纷变刑徒?


与此同时,秦国仅仅把货币作为推广权力、驯服个体的工具,在理念上,并不重视货币本身。加上流通的麻布、铜钱价格,均为官定,与市场共识偏离甚远,民间缺乏自发交流、使用代币、次币来填充交易不足的能力,一来二去,有效流通的货币严重不足。


这样一来,秦国货币回笼能力极差。


更可怕的是,以权入市,实质市场行为饱受权力影响,甚至出现交易逻辑与正常情况颠倒的现象。秦国官营的,以刑徒进行人力操作,被允许在王畿、大都邑交易的经济,显现出相当不正常的繁荣,而畸形体系的另一面,县级市集,维持西周以来的封闭萧条,只存在官对民的单向交易和物资运输。


这种现象在秦王一扫六合以后反映的十分明显。


不仅如此,按秦金布律规定,买卖交易必须在指定的市内进行,官府既看起来重视谋取私利、保护交易行为、赏钱时大手大脚的秦国,实质上货币化程度极低。


秦国短时间统一全国以后,要求各县立刻兑现过去对从军者许诺的赏赐,要求必须给现钱,结果各县根本取不出足够的现钱,无奈值得向御史申请,协调不及之处,甚至要皇帝批准县库中的禁钱先贷给县令,以暂渡难关。


可见,对获益者的变现,兑付,超出了原本秦国框架支出的预案。


这也解释了,为何秦灭六国,打打停停,等到秦始皇,才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


因为需要消化,需要重新寻租的时间。


等到大量货币进入市场,社会物资就会通过里正、县令,被采买、收购的形式层层上达给朝廷。


理论上货币应该作为债务凭证,大秦官府应该为此背负了沉重债务。


然而秦钱的共识能力差,秦制用钱制造自己人的能力就很差。秦制就只能在货币流通,权力应该动态发展的时代,维持静态的周制逻辑,不允许基层官吏有更多寻租权和变现途径。所以秦制的支付能力其实非常欠缺。


于是,王室对中央朝廷,中央朝廷对地方官吏,何尝不是极端切割的态度?最核心的王室从官僚体制中收取货币,作为禁钱储存各地。禁钱,实质禁的就是官僚和官府,将内帑转为公共财政。


这样的秦国,可靠的信用担保机制就不可能建立,甚至,连变现的预期也被杜绝了。大秦官府实际上不会受到债权关系的约束,所谓军功爵,只能喂饱极少数原来出身就不低的贵族。对于嗷嗷待哺的地方实力者,赖账就是秦国的实质态度。


因为实质上的货币化程度越低,能喂饱的人就越少。


六国制度与秦有不少共通之处,货币逻辑却差异不小


速通秦朝的攻略


秦国的层层分割,其实也反噬着自身。都说陈胜吴光揭竿而起,削竹为兵,天下皆惊,其实,真正亡秦的是根本扑灭不住的楚地有生力量。


原汁原味的秦制,根本建立不起真正意义的财政国家,连前现代国家的门槛都没碰到。压制小共同体,诱导小共同体,改造小共同体,依靠的不是真正意义的国家机器,而是最简陋的权力,对社会进行最粗暴的切割。既然不是真正的国家机器,只是权力恶性生长形成的肿瘤,那么一旦遭遇生存危机,需要政权开动机器,向社会做出让步,哪怕是以小恩小惠换取他人卖命,也是万难的。


那如何扑灭楚地反抗,对秦朝来说,是无从发力的。


哪怕实际上并没那么多反抗者,哪怕坚决向秦制发起反抗的,只有楚人的社会。

因为反抗者不仅包括底层,也包括有身份的人。


在秦国封闭的市场环境下,无论官府还是百姓,日常生活支出都要到指定市集,各级政府既是供应商也是最大的资源获得者。


这种把交易当作物资转运的静态逻辑,是没法盈利的。


于是,在官定的“市贾价”之外,就会出现另一套市场交易价格,被称为平贾价,官吏可以利用两套价格的差异,以平贾价从市场低价买入,再以市贾价通过官方途径高价卖出,从中套利。


在新征服的楚地,吝啬的秦制无法短时间以寻租来扭曲楚国人原来的关系纽带和价值观,就合情合理。


原来的楚人,项羽依然是一方豪强,刘邦成为了基层官吏。他们的共同点是,都有不需要体制就能获利的寻租途径,也都得不到秦国体制对他们寻租能力的利益兑付。


斩木为兵,私藏死士,提三尺剑,表面上看是大卫力敌哥利亚的浪漫故事,实际上是楚地对秦制从上到下的怒火。


原汁原味的秦国秦制下,只有都—县二级行政结构,高爵的军功贵族居于都,低爵大夫住在县里,倘若处于战争状态,二者尚能合流。天下统一后,上下相隔如参商。与此同时,县廷能绝对控制本地区货币,掌握徭役、通关方面的权力。老秦人将寻租特权甘之如饴,以此驯化国人,进入楚地之后,蜜糖变为砒霜,基层的权力寻租者成为潜伏的搅局者。


于是,类似刘邦这样的基层官吏,包括一方豪杰出身的项羽,眼看从体制内变现无望,利用权力和人望发起暴,实非难事。


楚人亡秦,也离不开老秦人配合。


压死秦朝的最后一根稻草,就是关中物价混乱,恶性通胀。


自从天下统一之后,足称足重的秦半两根本无法铺盖全国性市场,百姓们纷纷对名义上的秦半两进行减重,12铢秦半两,实质不过8铢。


秦朝在统一之后,靠货币采买,收集物资,或者支付货币,调集镇压力量的能力在萎缩,原本就是进行时。


同时,秦朝不断把大量被征服人口迁入关中,六国旧币、布匹和黄金也伴随着进入秦地。


短期内通货大量涌入,造成通货价格上升。此时,秦仍把布匹作为通货的弊病集中爆发,关东布匹生产力远远强于秦国,秦又不可能强行压制民间纺织业生产,那么关东发达的纺织业实际上成为官方难以控制的铸币厂,更是货币洪水关不住的闸门。


布匹源源不绝生产的同时,官营的刑徒经济不再是经济垄断者,反而成为了少数,民间的织布虽然被秦王视为劣币,但百姓们用更少的钱换到私铸的布,何乐不为。劣币驱逐良币,实质驱逐的是试图攫取最大利益的暴秦。至于品位更高的硬通货黄金,干脆退出了流通。


秦二世“复行钱”,把民间对原来秦半两自行减重的次币、六国流入关中的旧币,包括原来秦国定为合法货币的布匹,一并废除,只留下皇帝自己认定的行钱为通货,无疑是饮鸩止渴。


秦朝为了保持对货币的支配力,也为了赖账,逐出民间货币,无异于逐出自己实际上可支配的货币量,削弱调集镇压力量所需的支付能力,导致自身力量进一步萎缩。

章邯能带出函谷关的人马,就是秦朝能挤出的最后一点力量了,在刘项的轮番冲击之下(东阿、城濮、巨鹿),也无法抵抗。


至于秦国自兴至亡,对全社会赖下的一屁股账,还要延续到汉朝建立的很久以后。


史书对此,只留下几句看似简单的记载,“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秦始皇肯定有很多精神后人,玩得像秦国那么绝的,却很少


周制就是秦制吗?


答案,当然不是。


不仅不是,周制也不能被视为原始秦制,原始秦制就只有秦国自己。


虽然周会成为秦,但是周一定不是秦。


《青铜资本》阐述的权力运作逻辑,也不是专门对身份制、等级制大加挞伐。


甚至也不专门针对,以人为意志改造自然共同体,制造权力秩序这一过程。


因为这一切,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广泛存在的。


进入关东的周制诸侯国,就有不少不那么极端的变化。


周制不是秦制,在于没那么极端,更在于周制仍然是可以变好的。


在周制方面坚守得最为顽固的鲁国,统治殷遗民时,就吸收了不少殷商制度。在周公之子伯禽把货贝驱逐出市场流通之后的很多年,到了春秋晚期,货贝再次盛行于鲁国。


作为祭祀品的贝类,经过社会层面的长期流通,由于数量大、持有量多,便于保存,一直具备货币属性。


这样,在鲁国,包括齐楚统治的一些殷商也力有不逮的东南地区,货贝得以随着时间恢复本来的地位。


连周王室自己也接受这种改变。


西周后期,国势转弱,即使地近中条山,周王畿和晋室也更重视价值品位更高的江淮铜料。宁愿通过贸易手段而不是暴力讨伐,获得比从前直接控制金道锡行更多的铜料。


正因周室和周制诸侯一定程度都接受市场价值共识,青铜可以更快地随着产量增多,价格回落,使青铜和货贝开始具备手交货币的特性,真正成为市场交易流通品。


在没那么极端的土壤上,布匹才会逐渐把货币的角色让给贵金属,而不是如秦国那样,一直被当作工具滞留在货币层面。


也因为没那么极端,存在更多社会共识,哪怕编户齐民、作爰田自周制出,比秦制早,却始终没有成为秦制。


事实上三家分晋,并不是杜绝了晋国从周制成为秦制的可能,相反,三晋更接近秦制了。然而,终究与秦国尚有一定差距。


然而,无论从等级身份、集权程度、使用货币来区分周秦,都是必要不充分的。


支撑货币的是金属也好,布匹也好,归根结底是无机的材料。


真正有决定意义的,是什么样的权力结构,需要什么材料的货币,以什么形式,为其进行背书。


这就是为什么黄金在楚,全民流通,入秦则助纣为虐。


周制诸侯国之所以没那么极端,在于关东广袤的空间环境,复杂的社会关系,不断中和周制走向极端的可能。


周制以血缘伦理为权力纽带,就算被权力主导和扭曲,只要不进一步极端,理论上,节操是一息尚存的。


于是,没有完整所有权概念的后代周王,固然没有周文王、周武王一般的权威,受到天命和礼制的双重束缚,必须恪守宗法,维持与诸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周制诸侯进入关东,制衡诸侯的力量,从意识形态的天命、礼制,转为必须协调多元化的社会力量。


当周制内有身份意识那部分人,把为权力背书的礼制,进行文本改造,使之不再按血缘或权力认定高低,而是按伦理道德。实际上“人”对体系的突破,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经过这样的理论修饰,我们现在看到的周制,就是君王与诸侯封建,靠伦理道德共治的外貌。


所幸的是,周制能进化出突破周制束缚的周制诸侯,这些诸侯能孕育盗火的普罗米修斯。


孔孟就是这样的普罗米修斯。


所以周制会变成秦制,但周制依然不是秦制。


豫让击衣,士为知己者死,是有身份者人性意识的觉醒,也是周制尚未极端扭曲之前,留下来最有益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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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三解free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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